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名下财产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成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的书面申请,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毅,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31日,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顺河街129号,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云大道东段11号66幢1单元18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21031****
执行案号:(2018)川0781执2028号
执行标的:303650元
悬赏事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
悬赏内容:1.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商铺、车辆、存款、工资、公积金、对外债权、股权或投资收益等资产);
2. 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
3. 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线索;
4. 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规定的 线索;
5.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线索等。
悬赏时限: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
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一、凡在悬赏有效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得本案实施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对举报人给予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奖励。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举报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联系人: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19909073583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需要注意的是: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